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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开发商湛江鑫泰房地产开发商乱改规划

来源:维权投诉      

  转:关于公园一号商住小区(三期)8号楼至17号楼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的意见

  案件编号:建字18-153

  1、批前公示内容不够详细、详尽。

  本次规划公示为变更后规划的公示,仅有规划平面图和规划新建部分各幢楼的建筑面积,缺乏新规划土地开发经济指标的主要数据,如土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容建筑面积、商业部分面积、住宅部分面积等。现申请公开!

  2、缺少变更前的原规划指标数据。

  本次规划公示为变更后规划的公示,无变更前的规划,变更前的土地开发经济指标的主要数据,如土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容建筑面积、商业部分面积、住宅部分面积等均未能获知。现申请公开!

  3、按批前公示新变更的规划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合规?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第七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前,该土地就已经确定了开发的经济指标,且各指标会记载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取得土地后需严格按规划指标进行建设,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指标,本次变更的依据是什么?现规划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的指标?望公示原土地出让合同!

  4、规划变更不符合《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

  《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于商品房预售、销售)第十条关于“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规定:“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本次商品房项目的规划变更,出卖人(即湛江鑫泰投资有限公司)从未书面征得所有买受人同意,在征询及告知程序上不合规。

  5、规划变更后的容积率是否有变化?各项指标尤其是容积率是否符合《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第2.4项为居住用地开发强度的相关规定,第5项为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的相关规定,本次规划新建10幢住宅楼(8号楼-17号楼),比原规划增加8幢建筑物,其规划是否符合上述2项规定?建筑物与人民大道沿线的相关单位湛江市公安局、湛江市地方税务局、湛江市图书馆的退缩是否统一?是否有碍城市景观?容积率是否有增加?调整容积率的相关程序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九条中的规定?

  6、公园一号商住小区开发商湛江鑫泰投资有限公司违规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次规划尚在公示阶段,尚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湛江鑫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份已开始进行清表、挖掘、运送泥土等施工,各类挖掘机、风炮、大型自卸车甚至在凌晨三四点仍在通宵施工,给小区住户作息带来了极大影响,请求贵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查看地图此料发生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程村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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