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8年9月2号约14:00左右到万家丽站乘坐地铁进站,过安检时告诉我不能带气体喷雾进站,于是将我随身带的一瓶止汗喷雾没收,当时工作人员未让我填写任何有关没收的凭证,于是我提出没收可以,但需你出示一份没收我财物的凭条或证明,工作人员表示不可能出示,没收就没收了,没什么好说的,要不你出去,不坐这地铁,东西还你,前后共驱赶我5次之多,待我明确表示我已购票进站,你无权驱赶我,才停止。以上两点让我觉得工作人员有驱赶及私自吞收我财物的嫌疑,于是我要求其出示工牌号,也不出示,我再次沟通需找其上级工作人员,于是她说要打电话联系,一会说电话打不通,一会说联系不上,中间共花了近20分钟,这有故意拖延时间之嫌疑。再我多次提醒她已耽搁我近20分钟时间之后,才找到上级工作人员来,于是这刚来的工作人员手写一份没收凭条,事情才弄完。至此,共花了30分钟,严重影响我的出行。以上为事情的经过,我表示质疑:1:规定不能带的物品你没收了,我可以接受,遵守你的规定,但工作人员按规定作业了吗?东西没收了不需作任何登记的吗?那工作人员没收到的东西岂不是可以私吞?2:工作人员有驱赶我的嫌疑。3:处理事情有故意拖延时间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