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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维权投诉      

  文书正文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03民初12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

  法定代表人:蔡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与东和路交汇处蓝郡左岸花园101(201铺).202(3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9399326347936U。

  法定代表人:郑国阵。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碧。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被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碧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作品形象的侵权产品,并删除涉案网店中与涉案美术作品形象相关的图片等侵权信息;2、被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0元;3、被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当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关于删除涉案网店中与涉案美术作品形象相关的图片等侵权信息部分。

  事实与理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任何第三人未经原告许可,均不得使用该系列美术作品。“喜羊羊”、“灰太狼”等美术作品形象系《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动漫影视作品中的主要形象,该动漫作品从2005年播出至今,共播出动画片作品13部合计1300余集,电影作品9部,并在全国范围内被多家电视台轮番热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同时该系列动漫影视作品及美术形象曾荣获多个省级、国家级奖项,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得到社会上的一致好评。经原告查证发现,被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生产使用了“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作品形象的侵权产品,并通过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所有并经营的“天猫”网站上开设的名为“alice爱丽丝珠宝旗舰店”网店,销售前述侵权产品,同时,被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在产品介绍页面适用了“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作品形象。原告认为被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使用“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作品形象侵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相关之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对该美术作品形象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权利,获得了较大的非法收益,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作为网站经营者,对被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由监督管理义务。据此,原告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公证书及封存物、网页打印件等。

  被告答辩

  被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一、被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生产涉案的产品,销售该产品属于被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当时工作人员的在珠宝批发市场购买了涉案产品在天猫网站销售,仅卖了一件,上架的时间是2017年1月16日,在我们天猫网站上架,在2017年6月26日唯一的一件产品被原告买走了,当天产品就已经下架了,在我们提交的证据里面可以体现;二、关于产品是否侵权的问题,我们认为不是我们生产的,如果说法院认定侵权我们也很抱歉,我们早就已经没有销售这个产品了;三、如果涉嫌侵权的话,原告诉讼请求的经济损失不合理,我们有证据证明仅销售一件产品,被告的的获利是很明确的,原告采购金额是2528元,我们本身有成本,获利不超过2528元。

  被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交如下证据:公证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8月29日,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出具《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美术作品“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六灰太狼”,作者均为罗应康,著作权人均为原告(受让取得),作品完成日期均为2003年12月18日,作品登记日期均为2008年8月29日,作品登记号依次为19-2008-F-1173号、19-2008-F-1177号。“美羊羊”美术作品形象头部为波浪状的发型以及额前卷起的刘海,一对分节的两角,整体形象表现为一个可爱、阳光的绵羊形象;“灰太狼”美术作品形象头顶的帽子、面部歪脸的形状以及面部两侧三角形的向后伸展的毛发,整体表现为一个略显狡猾的灰狼形象。“喜羊羊”、“灰太狼”具体图像依序如下:

  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于2008年1月,在“OACC2008华语动漫盛典之2007年度动漫榜中榜”活动中,被华语动漫盛典组委会确认为“内地及港澳台年度最佳创意动画”;于2008年4月获得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动画艺术专业委员会颁发的“中国动漫风云榜”2008年度春季榜“最具有影响力动画电视剧”称号;于2008年获得第十四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国产动画片银奖;于2009年9月9日,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颁发的第十一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喜羊羊”作品与2010年5月13日获得中国动画学会、中国国际新媒体影视动漫节组委会颁发的首届中国十大卡通形象大奖等。

  二、根据(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0551、10691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6月22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电脑上现场操作,在该处公证员的监督下,进入

  被控侵权商品具体图像依次如下:

  经对比,被控侵权商品所使用的卡通羊与卡通狼虽然为立体物品,而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主角造型之六灰太狼为平面图形,且分别存在姿势、表情、服饰等细节差异,但被控侵权商品所使用的形象与原告诉请保护的形象为卡通羊或卡通狼的形象,并在发型、角、脸型、五官、身体比例等整体形象等方面基本一致。

  三、根据(2018)深南证字第5097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2月27日,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棋聪操作该公证处的电脑,在360安全浏览器上输入并链接进入目标网址

  原告当庭明确其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是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当庭确认涉案天猫店铺上已经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涉案产品链接已删除。

  四、被告的淘宝网店销售记录显示,涉案两种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均为1,价格各1499元,合并实收价格款为2528元(包邮),买家均为“缘来是你1122”,收件人为“陶一平”。该两种商品均显示总销量为1,库存为0。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代理人当庭称该销售数据无法修改。

  五、被告原注册地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实际经营地址原为深圳市罗湖区万山珠宝城B座北四楼,于2017年12月后搬到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与东和路交汇处蓝郡左岸花园101(201号铺)、202(301号铺)经营,并将住所地变更为该地址。就本案,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查明被告当时实际经营地址在本院辖区后,于2017年12月1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

  六、原告起诉时,将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后当庭撤回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当庭撤回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18年3月8日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以上事实,有(2011)粤穗番内证字第25955号、第25959号、第38662号、(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0551号、第10691号等公证书、封存物、网店页面等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的主要元素为卡通羊,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六灰太狼的主要元素为卡通狼,虽然羊和狼的形象随处可见,但“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以卡通羊形象为基础,通过身型、发型、五官、脖子上挂有一个铃铛等显著特征,“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六灰太狼”以卡通狼形象为基础,通过身型、帽子、五官、脸部形状等显著特征,赋予卡通羊和卡通狼生动的形态和丰富的神情,使喜羊羊和灰太狼具有独特的人性和不同的神韵,具备独创性,同时也体现了一定艺术美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对美术作品独创性及艺术美感的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美术作品“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和“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六灰太狼”的版权登记证和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的获奖证书均显示,作品和动画片的著作权人为原告。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本院确认原告为美术作品“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和“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六灰太狼”的著作权人。原告对未经许可或授权侵犯该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并要求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本案原告是适格的。

  在本案中,虽然美术作品“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和“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六灰太狼”是平面图形,而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卡通羊和卡通狼均为立体物,但通过比对,被控侵权商品所使用的形象与原告诉请保护的形象分别为卡通羊和卡通狼形象,并在发型、角、脸型、五官、身体比例等整体形象等方面基本一致,虽然存在细节差异,但通过一般人的视觉认知,两者如出一辙,给人的视觉感受是一样的,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可以认定两件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卡通羊和卡通狼造型是对美术作品“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和“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六灰太狼”的使用。这种使用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即指作品在被复制之时是被固定在平面载体之上的,而被复制之后,则被固定在三维载体之上。因此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卡通羊造型是通过对该美术作品结构、布局、拟人化造型特征的手段上的使用,达到了平面到立体的再现复制。该美术作品在创作完成后便有公开发表,在被控侵权商品生产之前,其制作者完全有条件接触到美术作品“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和“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六灰太狼”,据此可以认定两件被控侵权商品分别系复制于美术作品“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和“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六灰太狼”。鉴于原告否认两件被控侵权商品系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两件被控侵权商品均系侵权商品。

  根据公证书记载,两件侵权商品均系在天猫网店“alice爱丽丝珠宝旗舰店”上销售,天猫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处显示被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且购买侵权商品时获得的发票上显示销售商为被告并加盖了被告的发票专用章,因此本院确认该网店为被告所有且经营,故两件侵权商品均是被告所销售。被告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珠宝首饰、钻石镶嵌饰品等的设计、销售,黄金珠宝首饰加工、批发、回收等,两件侵权商品上均无其他生产商或制造商信息,虽然被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辩解被控侵权商品系从案外人处购得,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本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并未证明其发行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故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此外,被告作为涉案网店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擅自将与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片上传到互联网,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且无法举证证明其有合法来源或其行为系合理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综上,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45000元。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法费用过高部分,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十二)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喜羊羊、灰太狼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林根志

  人民陪审员巩新丽

  人民陪审员詹淑青

  判决日期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沈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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