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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商业违规 误导消费

来源:维权投诉      

  投诉详情:

  2018年6月,我欲购汽车自用,通过网络宣传知道弹个车可以低首付购车,销售人员姜惠盈联系原告,让通过天猫上“弹个车汽车旗舰店”下单,我选中一辆福特Mustang2017款Mustang2.3T性能版轿车。在天猫上支付了9.90元购买了弹个车汽车旗舰店满10000减5000元优惠券,在天猫平台上选择:“先用12月-首付7.99万-月供4598*12期,一年后可选择:退还车辆或尾款购车,尾款购车一次付清:30.65万(可分期)”的方案,并在该旗舰店支付了首付款74900.00元并选择了提车门店,发了两条短信让下载“弹个车APP”。在整个车辆购买过程中,销售人员并没有讲解关于租车的任何情况,也没有提示原告仔细阅读合同,未向原告说明合同相应条款,也未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释明,没有给充分的时间仔细阅读合同文本。甚至合同的相对人也不清楚。2018年6月27日我到该门店提车,正常使用该车辆。我购买的汽车车型为:福特Mustang2017款Mustang2.3T性能版轿车,VIN码:1FA6P8TH6H5348332,车牌号:鲁B5L2N8。2019年1月17日半夜,在没有主动告知我的情况下偷走合法占有的车辆,在支付当月月供、违约金、2000元拖车费以及违章保证金3600元(已退回)后,才将车辆返还一年后,依约过户时显示审核未通过,才发现第一年买车竟变成租车,如果选择退车,需要支付巨额的退车违约金、违章保证金等费用,并且已支付的款项概不退还,无奈只能选择被迫续租一年。2019月10月18日,又一次在没有主动告知的情况下偷走合法占有的车辆,车上的个人物品也随之丢失。当天下午被告给原告发送了一条短信,载明“车辆已被我司收回暂存,车内物品现金*250.00;未拆封快递*3;手包*2;行驶证*1;驾驶证*1;手机*1;银行卡13张*1”。有很多物品没有记载,我已于当日还清当月月供,但是对方并未退回车辆以及车上个人物品。再三催要下,对方已将手机退回,手包,钱包,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至今仍未退回。2019年11月22日,对方告知经车易拍二手车检测,涉案车辆为事故车,并通过邮箱发送给了我“车易二手车检测报告”,事故报告上显示该车的许多种问题,其中“气囊新更换、左前纵梁严重变形、左前照灯总成新更换、右前照灯总成新更换、左前雾灯罩破损等情况”我不认可,在我使用该车辆期间,并未出现任何事故。我认为该车辆存在的种种问题是在对方交付上述车辆时已经存在的。对方提供的检测报告的“过户风险与责任”中,显示的“车船税未见(存在欠税可能)、购车发票缺失、进口车缺失进口关单、进口车缺失商检单”等情况。上述这些情况的出现,我合理怀疑原告购买该车时,该车已为二手车或者事故车。一、在此过程中,我认为在此次交易行为中存在如下欺诈行为:1、我本意是购车自用,对方故意隐瞒租赁的事实,变卖车为租车,属于欺诈。我无论是在天猫上下单,还是在弹个车APP上下单,自始至终都是为了购车,在弹个车的网络宣传、在天猫上的宣传及线下门店销售过程中,均宣称:“一成首付,弹个车,含购置税,送一年保险”等内容。试问如果是租车何来的购置税?下单时,天猫上显示的是首付79900.00元,也就是两成首付,月供4598.00元,首付、月供等内容在普通消费者的认知中,只会出现在买卖关系中,对方隐瞒了先租后买的事实,从未向我说明存在租赁的任何内容,实属欺诈。2、我在支付购车首付款74909.90元时,是通过支付宝在天猫平台上北京搜车网弹个车汽车旗舰店支付的,那么合同的相对方就应该是北京搜车网而不是大搜车青岛分公司。对方私自修改电子合同及生成《天猫开新车协议》等合同,上述行为我均不知情,属于欺诈。下单时天猫平台显示给我的信息均是先使用一年,首付79900.00元,月供4598.00元。此后其APP上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其整改后均变更为首付租金79900.00元,首年月租4598.00元,这与我交付首付款时提供的文本信息中对比,内容和合同主体均不一致,这一行为也证明对方在我购车时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至于如何生成《天猫开新车协议》以及其后的《融资租赁续租协议》等协议我均不知情。3、我支付前两年每月车贷4598.00元以及11235.00元,是通过支付宝向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杭州大搜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的,既不是支付给北京搜车网,也不是支付给浙江大搜车总公司或者青岛分公司。第一年的车贷最终支付给哪个公司,我不得而知。从我生成的《融资租赁协议》中来看,被一在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开户账号,即便如此,从理论上讲,也应该是支付给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而不是显示支付给开户行。4、工作人员隐瞒先租后买的事实,属于欺诈。据了解大搜车销售人员的陈述和提供的一些工作手册内容及视频上可看出,大搜车均要求工作人员对消费者购车时对先租后买这一事实进行虚假陈述,掩盖租车这一事实。5、我如按照“弹个车模式”支付购车款将远远超过合同上的购车价格,构成价格欺诈。试问合同上的价格为399800.00元,根据对方的模式,我购买需要支付523903.98元,此价格比合同上的价格还要贵124103.98元,这根本违背了我的购车时的意愿和常人的生活常识。从购车至今,我一步步陷入上述对方“精心”布置的消费圈套,造成我的经济承担能力降低和精神上的巨大压力,造成不必要的生活困难,变相的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大搜车的上述价格欺诈行为造成了我偿债能力的降低。从支付首付款至今,大搜车一直未向我提供购车发票原件,我从未看见完整的购车发票。在我的一再要求下,浙江大搜车才在2019年12月31日开具发票17张,票面金额与我实际缴纳的金额不符;服务名称为融资租赁,租金。我要求对方提供原始的涉案车辆购入发票,对方的工作人员于2020.2.23通过弹个车APP发送给我一张打码发票。对方的开具发票行为随意且不规范,对方的种种行为加剧了我对上述大搜车的怀疑,导致我对社会的认知产生巨大的扭曲,让一个充满社会正能量的年轻人,产生怀疑人生的心理阴影。我要求大搜车总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原始的涉案车辆完整的购入发票,以便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2、因为上述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要求对方退还已经支付的价款183556.10元(截止到2020年3月30日),并且支付一倍赔偿。三、上述四家公司明显具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据此产生的协议均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在上述四家公司恶意串通、虚假陈述、掩盖事实的情况下的欺诈行为导致我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合法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本来买个车仅需要支付399800.00元,但按对方提供的模式要支付523903.98元,中间存在1/3左右的差价,导致我个人财产的巨大损失(我本来的经济承受能力就比较低),造成我偿债能力的降低,严重损害了构成社会整体一部分的个体的健康状态,个体的健康状态降低势必影响社会整体的健康稳定。我的遭遇并非个案,与我遭遇相同或近似有近两千人

  维权建议:

  如实,真实,合法

  被投诉方过往反馈:

  无诚信诚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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