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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聚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欺瞒消费者

来源:维权投诉      

  投诉详情:

  麓湖国际A2地块的滨湖公园被开挖,建起围栏开始施工盖楼。这是对我们业主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害。我们强烈要求开发商停止侵权行为。具体理由如下:1、桂林聚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豪房地产”)在“麓湖国际社区”商品房出售过程中,把A2地块打造成为湖滨公园,置业顾问在销售过程中以此为卖点,不主动告知购房者真实规划情况。误导购房者以为湖滨公园即为交付标准,构成虚假销售事实。2、聚豪房地产在“麓湖国际社区”商品房出售过程中,通过售楼部广告、楼盘沙盘模型、住户手册、销售顾问口头承诺等宣传手段,告知购房者A2地块是与A1地块规划一致的别墅低层住宅建筑,刻意隐瞒A2地块的实际规划是50层、40层的超高层建筑事实,构成欺诈销售事实。3、在“入户配套手册”等告知性资料中显示,小区将建成运动、休闲、医疗系统,投建湖心岛公园、四季环湖跑道、无边界泳池、网球场,打造社区运动中心、医疗中心等。目前麓湖国际社区已建设到最后阶段,但宣传给业主的配套设施、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基本没有兑现,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4、开发商利用虚假的湖滨公园和配套设施,引诱住宅区内A1、B、C、D、E、F、I等地块的购房者以高于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房价格购买宣传中所称的“300亩湖景房”。对消费者造成极大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失。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司法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消费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消费保护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4、消费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5、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6、消费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7、消费保护法第五十条(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可以根据情节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维权建议:

  桂林聚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刻停止施工并恢复原样,向全体麓湖国际小区业主道歉并作出合理解释。

  被投诉方过往反馈:

  麓湖国际小区无视业主诉求,欺上瞒下,加班加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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